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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01581号“威途小霸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3: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80号
申请人:张景斌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陆海锋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45701581号“威途小霸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23006号“霸王”商标、第5430106号“小霸王”商标、第13650525号“小霸王”商标、第14559802号“小霸王”商标、第16960604号“小霸王”商标、第18585561号“小霸王”商标、第923011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5430105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3650539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4559805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6960387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18585560号“小霸王及图”商标、第7962801号“小霸王 SUBOR及图”商标、第10835969号“泰力小霸王 SUBO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明知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小霸王”存在的情况下,故意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如果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不予以及时制止,还将继续抢注更多与引证商标近似的商标,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的合法权利。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广告宣传资料;荣誉证书;外观专利设计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发电机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器械、洗碟机、榨油机、清洗设备、机器人、电动剪刀、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已获准注册,故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的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风动手工具、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电动剪刀、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小霸王”,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风动手工具、发电机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风动手工具、发电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