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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168889号“太湖的礼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2: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73号
申请人:苏州太湖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江苏寻鲜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3日对第36168889号“太湖的礼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567418号“太湖大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注册了351件商标,明显超出使用目的,争议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之一,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第30类已有大量包含“太湖”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自创,是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求,未模仿任何商标,主观上是善意的,不属于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作品入围证明、采购合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是对商品来自太湖地区的一般描述,设计过于简单,用词十分日常化、口语化,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视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杭州乐筹唱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绿茶;红茶”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于2022年5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江苏寻鲜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咖啡”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时,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杭州乐筹唱片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三百多件商标,其中包括第29921686号“骑行太湖”商标、第29923206号“西子庐”、第29899484号“骑行西湖”、第29919881号“郡亭”、第29921231号“湖畔江山”、第29916836号“沐居”、第29918222号“花间漫庐”、第29930162号“梵村花舍”、第29919870号“隐寓”、第29930008号“云上隐墅”、第29919867号“如野”、第29930170号“萌乡计划”、第30138006号“裸隐”、第30154288号“袒心会”、第30140866号“袒心湾”、第32159499号“村上春墅”、第32278616号“风含情水含笑”、第32273730号“山外小楼夜听雨”、第32380026号“故乡的原风景”、第32631843号“风雅姑苏”、第33626307号“星雨心院”、第33659170号“乡振文旅”、第33740093号“十里芳菲”、第34006016号“最炫民族风”、第32269781号“风中有朵雨做的云”等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商标的申请注册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杭州乐筹唱片有限公司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虽已经转让,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
此外,争议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太湖的礼物 商标 苏州太湖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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