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4808442号“巧棵力传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2:3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190号
申请人:孙荣建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坤卓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对第44808442号“巧棵力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845429号“巧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证、争议商标信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广告合同、发票、报纸宣传、参展合同及发票、荣誉证明、民事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农业生产用种子基因商品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肥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农业生产用种子基因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巧棵力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