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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27137号“粲一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0: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560号
申请人:唐华锐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27137号“粲一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文字本身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二、申请商标已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进一步加强了其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性。三、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粲一碗”构成,其含义可理解为“一碗上等白米”,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粲一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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