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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787999号“Islee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30:0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31号
申请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太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功
申请人因第28787999号“Islee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97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营业执照、转让公证书;
2、销售合同、报关单、入账凭证、收款凭证及发票;
3、产品照片、网络店铺页面。
原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上述证据基本相同,我局不予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原申请人上海太韩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软垫”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月13日。经转让,现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商标,故我局将其列为本案申请人。
2、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1月17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20类“软垫”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9年1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的使用和被许可人的使用。本案中,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授权、转让等情况,无法证明其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部分销售合同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履行情况,部分发票不在指定期间内,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3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综上,原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Isle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