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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40337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8:22关于第1940337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3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秦九菊
申请人因第19403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88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24日至2022年03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拍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神州买买车”的核心商标之一,经常与“神州买买车”组合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截图;
2、申请人公众号截图;
3、申请人办公室租赁合同及发票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序号接复审证据):
4、复审商标档案;
5、商标使用授权书;
6、申请人公众号及公众号内文章截图;
7、域名信息;
8、相关媒体宣传、报道资料;
9、车辆销售合同、发票;
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复审阶段证据、答辩通知邮寄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证据及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神州买卖车(平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拍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2017年8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拍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5仅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许可给多家被授权企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非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和投入市场的情况;或证据上显示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且申请人官网截图、公众号截图等网页证据具有易变性,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部分网页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拍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商业信息;市场营销;拍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COCOVEL GRAS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