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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692060号“JOHNNY&JAC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7: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06号
申请人:杰妮和杰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红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40692060号“JOHNNY&JA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JANIE AND JACK”是美国高端童装品牌,在相关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84071号“JANIE AND JACK”商标、第10892469号“JANIE AND J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申请人非基于真实善意使用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二的信息档案;
2、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第40683622号商标的信息;
4、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列表及20件JANIE AND JACK系列商标的信息档案;
5、关于申请人“JANIE AND JACK”的相关报道及文章;
6、小红书关于“JANIE AND JACK”的推荐笔记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二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衫;套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帽;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毛;套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JOHNNY&J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