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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14777号“腕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7: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45号
申请人:重庆亿校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4777号“腕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腕温”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能够起到商品提供者的识别作用,并无证据证明该标志的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商标的认知。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腕温”易被理解为“手腕温度”,指定使用在穿戴式计算机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商品功能用途相关联,而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腕温 商标 重庆亿校安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