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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7651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6:26关于第5577651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74号
申请人:爱马仕国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亚飞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557765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8667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09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874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其多次摹仿和复制他人知名品牌、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的恶意,还存在囤积、售卖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3、申请人是全球最大的时尚奢侈用品生产商之一,“爱马仕/HERMES”系列商标是服装、箱包、香水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包等商品上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驰名商标认定列表等相关文件;
2、申请人“H图形”、“HERMES”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产品介绍、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杂志及报刊宣传材料、销售发票、媒体报道材料、国家图书馆文献资料、获奖证明、《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知名度证据;
4、在先裁定、决定、判决;
5、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6、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旅行箱;家具用皮装饰;钱包(钱夹);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包;名片夹;皮凉席;伞;宠物服装”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2月27日。
2、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或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H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其“爱马仕/HERMES”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驰名商标相关条款予以保护。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该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