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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55316号“天鹅庄外交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5: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97号
申请人:四川外交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36855316号“天鹅庄外交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第657041号“外交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较高知名度在先商标的存在,仍注册与之近似的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优盘形式):1、申请人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宣传使用证明、使用情况;3、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拥有“天鹅庄”商标的在先专用权。“天鹅庄”为澳洲知名葡萄酒品牌,2012年该品牌葡萄酒进入到中国市场,一直坚持品牌化运作模式。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天鹅庄”品牌系列的延伸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其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营业执照、在先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最早商标使用证明材料、微博宣传材料、所获荣誉、宣传报道材料、广告合同及照片、参展资料、完税证明、销售合同及发票、进出口报关单、产品卫生检疫证明及进出口报关单。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天鹅醇雅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注册,2019年11月7日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取得注册。2021年10月,争议商标由天鹅醇雅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转让至澳大利亚天鹅酿酒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争议商标“天鹅庄外交家”与引证商标“外交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保护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天鹅庄外交家 商标 四川外交家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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