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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62145号“SSUR FCMML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5:18关于第51362145号“SSUR FCMMLB”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21号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石狮市斯图西服装设计工作室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对第51362145号“SSUR FCMML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36063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03271号“MLB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MLB”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独创性和显著性,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一步增强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被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二、申请人“MLB”商标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信赖,请求认定第4336064号“M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是在“组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制作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转播的节目”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其注册和使用将导致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淡化。三、“MLB”是申请人商号的简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MLB”即“MAJOR LEAGUE BASEBALL,美国棒球大联盟”的体育组织名称和体育赛事简称,申请人对“MLB”这一体育赛事名称的简称已随着该赛事的播出和报道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也就“MLB”商标推出大量相关商品,该知名度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源于申请人长期和大量的宣传和推广,申请人对“MLB”所随附的商品化权益应予以认可并受到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损害申请人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和商品化权益。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还会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损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关于MLB的百科全书;2、国家图书馆检索媒体有关申请人及其品牌、赛事的报道;3、报纸发行有关材料;4、MLB举办中国赛材料;5、有关视频平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对申请人赛事的转播报道;6、申请人销售产品信息、实体店照片;7、天猫、京东店铺信息及产品详情;8、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9、相关案件裁定书及判决书;10、被申请人相关信息;11、其他在案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围巾;手套(服装);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制作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转播的节目;组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等服务上。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SSUR FCMMLB”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MLB”,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MLB”,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申请人所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和商品化权益,即体育赛事名称“MAJOR LEAGUE BASEBALL”的简称“MLB”已经作为商标注册在第25类和第41类相关商品和服务上,我局也已对争议商标与相关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适用相应的商标权保护规定予以评述并给予保护,不再有必要援引“其他在先权利”有关规定主张“商品化”权益和不再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进行保护。故对于申请人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和商品化权益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SSUR FCMMLB 商标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