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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41040号“武昌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5: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6145号重审第0000005456号
申请人:湖北鄂州武昌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元泰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6145号《武昌鱼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3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唯一的第17776326号“武昌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予以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汤茜
张玲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武昌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