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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48219号“浪小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4: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23号
申请人:深圳市荣耀雯嘉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邦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48219号“浪小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浪小镜”品牌介绍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中文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护目镜”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峰
孙萍
李铁峰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浪小镜 商标 深圳市荣耀雯嘉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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