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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33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2:36
潆华 YINGHUA及图、第48437604号图形商标、第24510590号图形商标、第81246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办公照片、宣传图片、认证证书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潆华 YINGHUA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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