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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92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2:27关于第664692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04号
申请人:山西启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92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09735号“润天下RUNTIANX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05267号“蓝仁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186712号“KANGSAP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035434号“英瑞YINGR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824877A号“热斯达瓦RAS DAW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9459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4250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已被注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图形的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