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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883191号“名扬纯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1:5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77号
申请人: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成都名扬一手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32883191号“名扬纯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专业从事调味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经营者,且经营地址相同,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品牌,但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亦大量申请了知名景点、地点名称、知名人物等商标,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二、被申请人与其申请注册时的代理机构股东完全一致,属于规避法律机制,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2、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3、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图片;4、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5、相关裁定;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关联公司信息;7、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四川凉王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8年8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27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0类醋;酱油;调味品;酱菜(调味品);涮羊肉调料;豆豉;调味酱;辣椒酱;糖;粉丝(条)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0年9月14日在“糖;粉丝(条)”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11期《商标公告》上。后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的第3972339号“名扬”商标、第17006947号“名扬”商标、第25323734号“名扬迷你”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的第41363229号“名扬迷你”商标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其名下商标数量为7件,另有17件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其中包括“艾丽森·皮尔 ALISON PILL”商标、“摩根莉莉 MORGAN LILY”商标、“蜀韵·三岔湖”商标、“蜀韵·黄龙溪”商标等多件与知名人物、景点名称相同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九条的内容规制的是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以及代理他人注册商标时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及原则。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属于商标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亦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了商标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调味品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了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名扬”商标。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 “名扬”文字构成高度相近。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且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截止本案审理之时,其名下商标数量为7件,另有17件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其中包括“艾丽森·皮尔 ALISON PILL”商标、“摩根莉莉 MORGAN LILY”商标、“蜀韵·三岔湖”商标、“蜀韵·黄龙溪”商标等多件与知名人物、景点名称相同的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出评述。
申请人虽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引证商标,但并未在具体理由中阐述并援引具体条款,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申请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理由并非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名扬纯手 商标 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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