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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22138号“HPHUIP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1: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81号
申请人: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潘宁官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61322138号“HPHUIP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354638号“h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7749459号“h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3354号“H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认定驰名的证据;2、申请人简介;3、申请人所获荣誉;4、申请人产品市场占有率;5、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6、申请人财务数据分析;7、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8、相关裁定;9、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及介绍;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黄金群(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21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灯、龙头、淋浴热水器、电暖器、冰箱、浴室装置、消毒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燃气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和第11类打火机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三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为自然人主体,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乙茉事达”商标、“汇夏新XIAXINHI”商标、“吖三星”商标、“儿博世”商标、“柔事达”商标、“博奇史密斯”商标、“乙康佳”商标、“㗊志高”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家用电器品牌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知名度情况,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电脑、打印件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了具有较强独创性的“hp”商标。争议商标中所采用的文字组合“hp”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 “hp”文字构成高度相近。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且由查明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为自然人主体,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乙茉事达”商标、“汇夏新XIAXINHI”商标、“吖三星”商标、“儿博世”商标、“柔事达”商标、“博奇史密斯”商标、“乙康佳”商标、“㗊志高”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家用电器品牌相近的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阐述具体理由,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HPHUIPU 商标 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