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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68326号“诺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0: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俞妹妹 委托代理人:深圳安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68326号“诺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72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04日至2022年03月0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灯;照明用提灯”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烹调器;冰箱;空气过滤设备;加热装置;供暖装置;浴霸;饮水机;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查询,未查询到复审商标的任何使用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页搜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第183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1、LED灯具采购与质保合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产品图片、淘宝网网站销售商品的页面信息截图;
3、购销合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注册,2017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照明用提灯;烹调器;冰箱;空气过滤设备;加热装置;供暖装置;浴霸;饮水机;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2022年03月0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11类“灯;照明用提灯”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向他人购买了电线商品,并非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证据,故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LED灯具采购与质保合同显示被申请人向他人销售了筒灯、射灯等商品,部分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并有对应的在指定期间内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佐证;结合证据2中的产品图片等表明被申请人确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已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筒灯、射灯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筒灯、射灯等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灯”商品的一种,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灯”商品及与之类似的“照明用提灯”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