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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213333号“养森 Y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20: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幸孕好育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成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13333号“养森 Y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225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减肥药”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与前述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膳食纤维;减肥茶;减肥药;药用酵素;酵母膳食补充剂;护肤药剂;中药材”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空气净化制剂;药枕”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减肥药”商品属于人用药的范畴,申请人经查询,被申请人无生产经营该商品的经营资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双方争议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减肥药”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被申请人截图、其他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协议截图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简介;
2、被申请人的公益捐赠证书;
3、活动现场照片;
4、产品包装盒及产品说明;
5、版权登记证书;
6、实体店照片;
7、养森官方旗舰店及APP截图;
8、养森公众号发布的产品及通知截图;
9、产品检测报告;
10、产品采购合同及发票、产品销售合同;
11、项目服务协议及发票;
12、在先判决书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非复审商品的使用证据,或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或不在指定期间,且均为复印件,缺乏真实性,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亦无经营资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减肥药”等商品上。2018年5月27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陶萍名下。2020年3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膳食纤维;减肥茶;减肥药;药用酵素;酵母膳食补充剂;护肤药剂;中药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空气净化制剂;药枕”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向我局提起复审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膳食纤维;减肥茶;减肥药;药用酵素;酵母膳食补充剂;护肤药剂;中药材”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产品包装盒及产品说明、养森官方旗舰店及APP截图、产品采购合同及发票、产品检测报告、项目服务协议及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有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前期准备、宣传等工作,并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含有医用草本提取物的瘦身外敷包、养生外敷包等商品上,鉴于消费者购买前述商品的目的是基于具有瘦身和保健作用的医用草本提取物而购买,故本案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减肥药”商品上。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品与复审商标复审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膳食纤维;减肥茶;减肥药;药用酵素;酵母膳食补充剂;护肤药剂;中药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有效性,其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膳食纤维;减肥茶;减肥药;药用酵素;酵母膳食补充剂;护肤药剂;中药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