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77784号“阳明精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8: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57号
申请人:赣州阳明书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77784号“阳明精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02407号商标、第39722343号商标、第49907990号商标、第59037188号商标、第50545826号商标、第24101521号商标、第16742828号商标、第23855100号商标、第30657992号商标、第25067386号商标、第12357018号商标、第181615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阳明精舍 商标 赣州阳明书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