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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23207号“婴爱坊 Baby love squar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8: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州织里力啦丽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崇智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23207号“婴爱坊 Baby love squa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44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专业服装设计制造企业,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持有的唯一注册商标,并真实大量使用,并未闲置。申请人关联公司经授权生产带有复审商标的服装类商品。复审商标经多年经营,具有良好声誉,并在全国各地拥有稳定的加盟商。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区域代理商品牌授权证书、对账明细、转账记录、送货单、样品间视频、代理商店铺视频、订货会视频;
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营业执照副本、《商标许可协议》;
3、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吊牌及吊牌实物、中国编码核验;
4、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新品订货会和发布会资料;
5、申请人商标查询情况;
6、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除了与复审阶段证据一致的以外,还提交了其他销货清单、检测报告证据。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复审阶段证据、答辩通知一并邮寄被申请人。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证据及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石狮市新时代品牌策划工作室于2013年6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2017年1月20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湖州织里力啦丽啦服饰有限公司名下。
2、经查询,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枚标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枚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申请人许可湖州织里大胜佳服饰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故我局对前述公司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区域代理商品牌授权证书、对账明细、转账记录、送货单、代理商店铺视频、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吊牌及吊牌实物、中国编码核验、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新品订货会和发布会资料等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湖州织里大胜佳服饰有限公司将标有复审商标的连体爬服进行了产品检测,并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申请人将标有复审商标的“连体爬服、婴儿服装”等商品在其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并销售给多个代理商,前述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连体爬服、婴儿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复审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但综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前述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婴爱坊 Baby love squ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