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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55643号“权德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8: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191号
申请人:江苏全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东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54355643号“权德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84809号“全德QUANDE及图”商标、第4284004号“全德坊”商标、第11213640号“全德 始创1732”商标、第13470433号“全德百年珍品”商标、第13470451号“全德QUANDE 1910”商标、第15024499号“全德槽坊”商标、第16783739号“全德 贞观九年QUANDE及图”商标、第16783740号“全德 乾隆三十年QUANDE及图”商标、第16783741号“全德 雍正十年QUANDE及图”商标、第19316924号“全德 始创1385 QUANDE及图”商标、第19708861号“全德 红瓷 QUANDE及图”商标、第19708862号“全德 翡翠瓷 QUANDE及图”商标、第21063902号“全德 三炮头QUANDE及图”商标、第34517514号“全德百年”商标、第42751316号“全德喜”商标、第42766472号“全德福”商标、第48375380号“全德醉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位于同一行政区域且是同行业,明显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引证商标信息电子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独创,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各引证商标在首字、文字构成、外观设计、含义、发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不构成相同,未侵犯其商号权。争议商标出于善意申请,不具有恶意,是基于自身经营范围合理申请注册,明显早于引证商标申请时间。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标有争议商标的产品及包装照片影印件。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呼叫及后两汉字相同,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加之双方当事人均处于江苏省,上述因素亦加重了双方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双方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源自同一个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第二,申请人仅凭双方当事人位于同一行政区域且为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具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一般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第四,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五,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权德坊 商标 江苏全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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