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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7497号“胜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4: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84号
申请人:上海胜马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7497号“胜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8734号“胜马SINGMA”商标、第39551106号“SOLID PLATE 胜马”商标、第8456170号“胜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了资质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资质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荣誉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雕刻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雕刻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胜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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