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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01743号“牛集牛肉火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3: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268号
申请人:宜兴市同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1743号“牛集牛肉火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8335660号“小牛集”商标、52656816号“老牛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牛集”,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牛集牛肉火锅 商标 宜兴市同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