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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3139号“OKNI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3: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584号
申请人:深圳市傲雷电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3139号“OKN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由图形、字母“O”、单词“KNIFE”三部分组成。其中,图形部分及字母“O”延续了申请人主商标“OLIGHT及图”的设计要素,整体上与申请人主品牌保持统一性,显著性较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镍铁”是冶炼不锈钢的合金剂,主要使用在炼钢工业中,并非直接作为制作“刀”的生产金属。消费者在购买刀具产品时,自然也不会将“OKNIFE”与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生产原料等特点联系起来,故而不会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网络翻译截图、关于“镍铁”的百度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证、国际域名登记证书、商品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OKNIFE”置于图形设计中,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整体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OKNIF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