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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34578号“META HORIZ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2: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610号
申请人:脉塔平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34578号“META HORIZ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一家知名的互联网和社交技术公司,原名FACEBOOK,INC.,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作为商标使用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获得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中的“META”及“HORIZON”均已在中国核准注册,且申请商标已在法国、瑞士、冰岛等国家或地区取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各国注册商标档案及翻译、在先案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META HORIZON”易被理解为“元地平线”等含义,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根据个案审查原则及地域性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META HORIZ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