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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02464号“橘6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2:3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317号
申请人:刘宇辰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02464号“橘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01053A号“橘 华橘安”商标、第31125209号“三官山橘”商标、第43286667号“橘橘”商标、第15998265号“65%”商标、第20250720号“橘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橘65”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含“橘”,与引证商标四均含“65”,上述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冰淇淋、冻酸奶甜点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糖果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糖、月饼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中“橘”字指定使用在巧克力抹酱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橘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