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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11972号“KAM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2: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346号
申请人:凯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11972号“KA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30035号“k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署共存协议。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异议理由书。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已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申请人未提交相关共存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均相同,仅字体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