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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454600号“享口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2: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46号
申请人:何兆清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54600号“享口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85342号“享口福 KF”商标、第22712845号“享口福 XK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并非汉语固有词汇,具有特定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享口福”与引证商标二中“享口福”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享口福”指定使用在咖啡馆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享口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