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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55975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1:22关于第18855975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目标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559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710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21日至2022年0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母公司TARGET CORPORATION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及其母公司公开、合法的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母公司的介绍及知名度资料;
2、申请人法务总监出具的《声明书》及译文;
3、百度搜索“Borderfree”资料;
4、经公证的申请人母公司官网订货信息、账单、配送信息及译文;
5、申请人母公司官网相关产品网页及译文;
6、产品实物图片;
7、邮寄确认单及译文;
8、百度搜索“TARGET 公司”的信息;
9、申请人母公司天猫海外旗舰店的购买记录;
10、第三方店铺在淘宝上有关被申请人商标商品的销售页面;
11、别样(BorderX)的官方介绍页面;
12、网络搜索申请人及其母公司信息资料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或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和进入市场的情况;或证据上显示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模糊不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