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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335843号“龔氏鹵鹅GONGSHILU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10:5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龚志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曲靖市沾益区龚氏辣子鸡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号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335843号“龔氏鹵鹅GONGSHI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712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家禽(非活)”商品上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从获准注册之日起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授权使用授权书及被授权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2.多家门店销售小票;3.商品包装微信协商记录及付款页面;4.门牌购买记录;5.进货单及转账凭证;6.线上销售微信截图及付款凭证;7.抖音宣传资料;8.线上消费者评价截图;9.微信朋友权截图;10.微信公众号截图;11.线下门店照片;1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交在案证据多为自制证据,可信度低,被申请人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部分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所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本案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7年12月26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家禽(非活)”商品,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在案证据1-证据12中显示商标与复审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显示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家禽(非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显示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使用主体为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因此,综合申请人所交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家禽(非活)”商品上于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家禽(非活)”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所提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龔氏鹵鹅GONGSHILUE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