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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23899号“特丝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9: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69号
申请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饮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9日对第43923899号“特丝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特斯拉和TESLA是特斯拉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核心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共计223件商标,其中,52件与TESLA和特斯拉系列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抢注恶意十分明显。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商标,容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作为一家食品公司,其申请注册数量远超其经营范围需要。二、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是世界知名的电动汽车和能源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TESLA”和“特斯拉”商标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注册并已驰名的第12492129号“TESLA MOTORS特斯拉及图”商标、第7792673号“TESLA”商标、第12492139号“TESLA”商标、第13690430号“TESLA”商标、第13698037号“TESLA”商标、第13690434号“特斯拉”商标、第42186901号“特斯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抄袭或翻译,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恳请认定上述七件商标为“电动运载工具、汽车车身”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上述七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纸件):
1、相关裁定、决定;
2、被申请人名下TESLA和特斯拉商标注册信息列表;
3、申请人公司简介以及关联公司年报中包含的子公司列表及其中文翻译,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信息;
4、媒体报道;
5、被申请人在酒类产品上使用特斯拉和TESLA商标的使用情况公证书;
6、被申请人销售特斯拉系列苏打酒引起消费者混淆的相关网页内容;
7、特斯拉在中国的直营店列表、销售数据统计表、销售报道、审计报告、销售发票和部分合同、广告监测报告、杂志等广告;
8、宣传海报、与第三方签订的品牌推广合作合同、媒体报道;
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0、专业研究报告、知乎话题、小红书等帖子统计表及链接;
11、影视作品截图、在行业内的获奖记录;
12、侵权处罚决定和媒体报道、法院判决、我局作出的决定、裁定等;
13、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糖;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醋;调味品;冰淇淋;谷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特斯拉有限公司,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车辆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总授权书,特斯拉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名义或特斯拉公司名义从事活动。
4、至本案审理之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共221件商标,其中,五十多件与“特斯拉”或“TESLA”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还有在疫情期间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疫情相关的商标,如“新冠”、“抗新冠”、“新冠清”、“双黄连”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但未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由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即使考虑到引证商标二在电动车辆等商品上已具有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致造成消费者的产源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特斯拉”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文字非常见的文字组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文字与之呼叫完全相同,首尾汉字相同,视觉印象相近,此种情况难谓巧合。由查明的事实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221件商标,其中包含文字“特斯拉”、“TESLA”商标五十多件,多件“新冠”等涉疫文字商标,以及其他网络流行商标,等等。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囤积商标,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因《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特丝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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