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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83269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9:46关于第25832694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40号
申请人:邬笛 申请人:焦刘洋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对第25832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图形含有国旗和奥林匹克标志。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汽水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图形中含有“国旗”和“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并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