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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5408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8:44关于第665540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766号
申请人:礁石数据(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4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43666号商标、第1882037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请求在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诸引证商标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头发用吹风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天下酒仓 商标 礁石数据(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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