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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921401号“月月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8: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762号
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苏蟹阁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1日对第13921401号“月月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月月鲜”的含义是“每个月都是新鲜生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保质期限特点,因此争议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主要从事螃蟹养殖及销售服务,其对于相关领域内的常用公共表述必然十分了解,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独占常用公共表述的恶意,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易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无效。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月月”和“鲜”在网络词典中的词义解释页面;相关公众将“月月鲜”“月月新鲜”进行描述性使用的相关宣传和报道;包含“时间 鲜”文字结构且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的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及驳回复审决定。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活动物等商品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月月鲜”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且整体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不予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的当然理由。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月月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