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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79184号“GARD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8: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51号
申请人:富世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9184号“GARDE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5163号“1号花园 1 GARDEN ONE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671805号“GARDEN COUN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3683号“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52004号“茄顿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325319号“COUNTRY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559593号“GIADA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093390号“GARDEN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正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引证商标七的权利人已注销。申请人在第25类上在先注册的第47398965号“GARDENA”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五共存。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管网相关信息、产品图片及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尚处于撤销复审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七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斗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围巾;腰带”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斗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装;衬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GARDENA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