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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6920号“ZHI J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7: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36号
申请人:昆山阳羊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6920号“ZHI 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引证的第11702738号“梵致Z”商标、第14174438号“Z ZANETOFFKEEY”商标、第33887355号“ZJ”商标、第14839938号“ZJ”商标、第8217376号“ZJY”商标、第9420939号“芷间”商标、第10378262号“智坚”商标、第13113909号“志尖”商标、第14584290号“知简”商标、第14534592号“至健”商标、第15394552号“知简”商标、第18683284号“芝简”商标、第23485050号“挚简”商标、第25109636号“只见”商标、第25971483号“制鉴”商标、第26883433号“知鉴”商标、第27631567号“芷见”商标、第27569428号“植间”商标、第27895915号“织·茧”商标、第30080897号“芷蕳”商标、第29706178号“稚简”商标、第34268876号“枝间”商标、第36928435号“智剪”商标、第35807527号“贽简”商标、第42826298号“挚见”商标、第42830960号“知尖”商标、第45456511号“执见”商标、第65029374号“织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六至二十八的主要认读部分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ZHI JIAN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