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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750542号“奥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7:0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24号
申请人:奥迪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磊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8750542号“奥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625949号“奥迪”商标、国际注册第737443号“奥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是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从而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相关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或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或在服务内容、提供方式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奥狄”与引证商标一、二“奥迪”文字相近、呼叫相同,且争议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显著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特定含义,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奥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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