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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12570号“沙沟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7: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33号
申请人:山东沙沟香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新沂市伟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和平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36512570号“沙沟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第1147394号“沙沟SHA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34566号“沙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53219号“沙沟SHA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19279号“沙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29647号“沙沟SHA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对“沙沟”享有的在先权利,构成恶意抢注,违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消费者,有悖公序良俗,进而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证书、专利证书、荣誉证书;
2、申请人采购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礼盒产品图片、广告植入视频、京东及天猫等电商平台截图等宣传使用证据;
3、申请人维权材料等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反应商品质量等特点,不会导致公众误认,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2、争议商标的注册未采取欺骗手段,也未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3、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4、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商号等在先权利,亦未构成恶意抢注。综上,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芝麻油;芝麻油(食用);食用芝麻油;食用菜油;食用油;熟芝麻;芝麻蓉;芝麻酱;食用油和脂;豆油”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芝麻油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芝麻油、熟芝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在先商号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其商号“沙沟”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已无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之必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沙沟村 商标 山东沙沟香油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