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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140525号“吕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4: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71号
申请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淑彬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对第31140525号“吕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方太”、“FOTILE”是申请人独创、最早使用和注册的商标,其经过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和消费者中产生了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970814号“方太”商标、第1150881号“方太 FOTILE及图”商标、第1590088号“方太”商标、第1918833号“方太”商标、第3737450号“方太 FOTILE”商标、第5298878号“方太”商标、第5298880号“方太 FOTILE”商标、第11991262号“方太 FOTILE”商标、第15953256号“方太 FOT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方太”是申请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和知名商号,被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申请同日内在相同的商品上还申请注册了第311566636号“方鲸”商标,两商标组合在一起为“吕太方鲸”,完整包含申请人知名商标“方太”,并且被申请人还在与争议商标相同的类别上申请注册过“FQLTEI”、“芳泰”等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摹仿,并且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同时,被申请人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的总部工业园区、办公环境、实验室、工厂简介等照片;2、“方太”、“FOTILE”商标系列产品图片;3、申请人参与修制订部分国家标准的相关资料;4、申请人获得的发明专利证书、荣誉证书等;5、申请人销售情况统计、分支机构说明及营业执照;6、申请人“方太”和“FOTILE”吸油烟机等产品的行业排名;7、审计报告、纳税证明;8、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9、申请人及其商标媒体报道、 广告照片、展会照片等宣传资料;10、 申请人及其商标受保护的行政决定、裁定及法院判决;11、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九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厨房炉灶、消毒碗柜、煤气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应以系争商标的注册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为要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据以知名的“方太”整体存在较大差异,在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方太”的抄袭、模仿。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文字构成有所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吕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