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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592325号“NANUSH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4: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21308号重审第0000005213号
申请人:纳努什卡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1308号《关于第45592325号“NANUSHK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0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7421905号“nannlush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两次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除“服装绶带”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第44581491号“NANUSH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3月27日转让给于新荣,又于2022年8月13日转让给纳努什卡国际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归于一致,两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谢乐军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NANUSHKA 商标 纳努什卡国际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