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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86641号“888珠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4: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08号
申请人:深圳市一二三四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86641号“888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国际注册第1152930号“888”商标、第13484638号“888”商标、第1673813号“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诸引证商标能够共存,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853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数字“888”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化“888”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宝石;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盒;链(首饰);手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赵秀辉
邢妍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888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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