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367756号“DISC JOCKE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4: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42号
申请人:宝视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67756号“DISC JOCK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21880号“DISC JOC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并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无固定、特定的含义,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消费者已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四、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五、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鉴于引证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ISC JOCKEY”可译为“电台音乐节目主持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便携式音频扬声器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DISC JOCKEY
- 热门信息
-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81363号“KeeperSo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