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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58766号“新姻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3: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778号
申请人:李恩慧 委托代理人:浙江标博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58766号“新姻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市场使用。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营业执照、微信公众号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家务服务等服务上并不构成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词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