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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54353号“利郎LILAN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2: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332号
申请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4353号“利郎LILAN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28245号“利斯郎LISILANG”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闫洁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利郎LILAN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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