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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93850号“ARMOR 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1: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27号
申请人:能量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93850号“ARMOR 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380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福伦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ARMOR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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