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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575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1:49关于第613575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49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原申请人:格雷特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57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61356486号“ware及图”商标、第61340827号“w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将与申请商标转让予同一主体所有,将不再存在权利冲突,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的转让申请未被核准,与申请商标仍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所有;
2.引证商标二已转让予申请人所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刷子(油漆刷除外)、头发用刷、指甲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刷子(油漆刷除外)、头发用刷、指甲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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