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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067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1:30关于第669067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025号
申请人:天津市丽美医疗器械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中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67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17293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ARMOR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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