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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26814号“一叶柔YILEAFRO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0: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650号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段云香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47726814号“一叶柔YILEAFRO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679712号、第19841776号、第22942824号、第42987722号、第44261548号“一叶子 one leaf”商标、第22790323号“one leaf”商标、第8544123号“一叶子”商标、第18793399号“一叶子 one lea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商标和抢注知名品牌已超出正常的经营使用需求的合理限度,充分展现了其非经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抢占有限商标资源,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信息;所获荣誉;相关相传报道及使用材料;相关决定书;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注册,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3类卫生巾、婴儿配方奶粉、消毒剂、医用营养食物、化妆品、口红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一叶柔”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显著识别文字“一叶子”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一叶柔YILEAFROL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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