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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665038号“领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0: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347号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65038号“领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该商标与第56112858号“LEA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之情形可以主动审查,同时应听取申请人意见。我局经审理还认为,该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但“领袖”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领袖 商标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